萍乡学院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

学校科研管理制度 时间:2019-05-28 点击数:

萍学院发〔2017〕5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激发我校科技人才创新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支持和鼓励我校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根据《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赣府发〔2016〕20号) 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人员(含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指我校具有可转化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且自愿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办领办企业等工作在岗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和实行人事代理管理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管理与待遇

第三条  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学校保留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领办企业的科技人员的编制及人事关系。离岗前,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离岗3年内,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定期向学校报告创新创业等情况,与在岗教职工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学校停发工资福利等待遇,其档案工资可正常调整。离岗期内或期满要求回学校正常工作的,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离岗期满,3个月内不回学校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离岗期间,“五险一金” 由其本人出资,学校代缴。离岗期满后回学校工作的,由学校按规定接续。

第四条  允许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在岗科技人员在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围绕与本职相同的工作开展在岗创新创业。

在岗创办企业的,应在企业注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报学校科学研究处备案。持有企业股权的,应在持有股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证明复印件报科学研究处备案。

第五条 在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或在岗创新创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辞去领导职务,不再保留相应职级待遇。离岗3年内或在岗创新创业,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先辞去在企业兼职(任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本人股权,并在转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凭证复印件报所在学校备案,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确定职务职级。

第六条  学校允许科技人员在企业兼职。在不侵犯学校知识产权、不泄露学校商业秘密、不损害学校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权益以及完成岗位任务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允许科技人员利用非工作时间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薪资报酬归科技人员个人所有。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凡具有可转化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且自愿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办领办企业等工作的科技人员须由本人申请,并由其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学校科学研究处。

第八条 科学研究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等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提交组织部或人事处进行相关身份审核。

第九条 一般科技人员由人事处对申报人员身份审核认定后统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和完善相应手续。

第十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由组织部对申报人员身份审核认定后统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党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和完善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十月份统一受理一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申请,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