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学校科研管理制度 时间:2019-05-27 点击数:

萍学院发〔2018〕83号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促进青年教师成长成才,为学校事业发展夯实基础,设立萍乡学院青年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基金以项目资助形式进行管理,优先资助重点建设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新兴学科中的预研性研究项目,以及以开展横向项目和申报其他项目为目标的前期研究。通过项目研究,把握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动向,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

第三条  资助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每年共资助10项,理工科类与人文社科类各5项,理工科类每项资助3万元,人文社科类每项资助2万元;一般项目,每年共资助20项,理工科类与人文社科类各10项,理工科类每项资助1.5万元,人文社科类每项资助1万元。各项目研究期限均为2年,按研究计划扎实开展研究且取得预期成果的项目,其研究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原则上不应低于1.5年。

第四条  基金由学校专项拨款支持,列入学校预算,每年50万元。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40周岁(含) 以下的在职在岗教师;

2.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教师;

3.无科研启动经费;

4.同等条件下,没有主持在研市厅级(含)以上项目的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请程序与评审方法

1.本基金项目每年9月中下旬发布申报通告,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萍乡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申报书》,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各二级学院评审确定本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分管科研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科学研究处;

3.科学研究处对申请项目进行相似性查询,审查合格者将提交校内外专家进行匿名评审;

4.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匿名评审意见确定拟资助项目;

5.校长办公会审议并确定资助项目。

第七条  经费使用管理

1.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立项当年一次性划拨;

2.获准立项的项目,由科学研究处制发经费使用登记本,项目主持人按《萍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萍学院发〔2017〕15号)以及申报书中载明的预算使用经费;

3.经费开支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各种有效凭据须项目主持人签字,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审批程序报销;

4.项目主持人出国半年以上,其经费原则上暂停开支,返校后,经科学研究处批准,可继续使用,项目结题后未使用经费由学校收回。

5.本基金项目研究取得的成果按照《萍乡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萍学院发〔2017〕8号)计算工作量,但项目(课题)立项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八条  项目管理

1.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按计划开展科研工作,立项第一年年终进行中期检查。

2.科学研究处会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检查一次基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对未执行研究计划或未按时提交有关材料者,停止项目经费开支;情节严重者,撤销立项,追回经费。

3.重点项目结题要求在北大核心期刊及其以上级别期刊发表不少于1篇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或取得不少于1项国家发明专利(仅认可发明专利);一般项目结题要求在本科院校学报发表2篇(含)以上学术论文。

4.项目到期时,主持人须在一个月前向科学研究处提交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成果须标注“萍乡学院青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字样。科学研究处组织专家鉴定合格并将相关报告和成果归档后,方认定该项目完成。

第九条  学术诚信与学术道德

1.基金项目申请人须认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

2.申请人重复申报以及申报材料抄袭、造假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本基金项目申报资格。

3.立项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予以撤项: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

2)未执行研究计划或未按时提交有关材料的;

3)到期未完成而无正当理由的;

4)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4.被撤销项目的剩余资助经费收回,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请本基金项目;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全额追回资助经费。

5.对于基金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