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科协章程 时间:2018-04-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萍乡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校科协]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由本校师生和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校党委联系师生和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教育、科技事业的助手。
校科协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江西省科协的指导。
第二条 校科协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团结和组织全校广大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广泛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等工作,为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师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校科协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与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第四条 开展国内外民间科技交流与研讨,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五条 促进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组织科技培训、科学论证、技术咨询等。
第六条 开展科学普及活动,积极推广与传播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和科学管理经验,面向社会开展科普教育,让公众理解科学、尊重科学,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 积极支持大学生和青年教师开展群众性的学术活动、科技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条 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教师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使校科协真正成为“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九条 努力完成上级科协和校领导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承认校科协章程,已参加校外各级各类学会(研究会、协会)的会员,为校科协的当然会员。
  挂靠在我校的各类学术团体的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是校科协的团体会员。校内的各种科技团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承认校科协章程,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校科协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有校科协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对校科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有优先参加校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4. 有要求帮助解决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所遇到困难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保护的权利。
义务:
  1. 遵守校科协章程。
  2. 执行校科协决议,完成校科协委托的任务。
  3. 关心、支持和参与校科协的各项活动。
  4. 反映对校科协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员资格自然取消,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以及损害校科协声誉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校科协代表大会是校科协的领导机构,校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及会议召开由校科协委员会研究决定。
校科协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讨论并决定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和批准校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 修改和通过校科协章程;
  4. 选举产生校科协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校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科协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校科协工作。校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3-6人,常委、委员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校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委员会有权建议更换或增补。
  第十五条  校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校科协的办事机构为校科协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校科协秘书处挂靠在科研处。

第十七条  根据会员分布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各院()可设立科协分会,由热心科协工作的同志兼任科协分会秘书,科协分会属同级党组织和校科协领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校科协经费来源

1. 校事业经费拨款;

2. 科技咨询服务和各项其它收入;

3. 个人、团体捐赠或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科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科协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校科协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科协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