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

学校科研管理制度 时间:2017-11-22 点击数:


萍乡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道德规范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从事学术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亦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作品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

(四)在对作品(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当力求客观、公正、准确。

(五)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和引用资料。

(二)侵占、抄袭、下载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雇用(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三)在申报学术成果时提供虚假的数据,或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或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和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文)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事项对外泄露。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属于本规定第四条(一)、(二)、(三)项情形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五年内的职称评定与评优、评先资格。

(二)属于本规定第四条(四)、(五)、(六)项情形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三年内的职称评定与评优、评先资格。

(三)凡在本校举办的科研活动中违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职称评定与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学术道德建设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职称(职务)晋升、项目审批、评优评先等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

(三)对发现的违反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责任人,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分,并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

(四)受理有关责任人的申诉。

(五)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分或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