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学院发〔2018〕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更好地规范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打造我校科研特色,提高科研服务社会的水平,依据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学校科研上台阶出成果、聚集和培育创新团队、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开展原创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培养、引进创新型人才和组建科技创新团队,加速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实现科技资源全面开放与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平台指学校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院、所)、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含有关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平台。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申报与立项条件
(一)校级科研平台申报与立项要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需要、研究方向明确,有前期研究成果;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团结协作、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稳定、勇于创新的核心研究群体,能经常性参与平台建设的科研骨干不少于5人,且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博士学位。
(二)国家、省部和市级科研平台的申报,原则上应在校级科研平台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
(三)与校外企事业单位产学研相结合共建的科研平台,应具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条件,应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共建各方责任、义务、权力及利益。
第五条 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校级科研平台由平台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萍乡学院校级科研平台建设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定,推荐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特别重要的平台报党委会审批。
获批准的校级科研平台须填写《萍乡学院校级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萍乡学院校级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批复。
(二)国家、省部和市厅级科研平台由一个或几个二级学院联合提出,提交符合主管部门格式要求的申报书或可行性报告。科研处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向主管部门推荐申请立项。
(三)与校外企事业单位产学研相结合共建的科研平台由相关二级学院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签署合作协议。联合共建的科研平台以合同(协议)约定的形式进行立项建设。
第六条 校级科研平台建设周期为三年;国家、省部和市厅级科研平台建设周期按任务书的约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科研处是科研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校科研平台的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与评估验收;
(三)对科研平台建设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
(四)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
(五)组织或支持科研平台开展学术活动等。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科研平台建设,在人才引进、建设资金、运行经费、仪器设备、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场地等方面对科研创新平台给予重点支持,努力为其营造良好的建设和运行环境。
第九条 二级学院是科研平台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领导该院科研平台的管理工作(跨学科院系组建的科研平台,由排名第一的依托单位牵头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学院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以及落实科研平台的组织机构建设、管理制度建设,支持人才的配备;
(二)组织协调校级科研平台申报更高层次的建设项目的平台或项目;
(三)协调和提供科研平台建设中的有关场地设备的配套和后勤保障;
(四)会同科研处对科研平台进行考核、评估与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负责平台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写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负责落实平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三)负责平台组建和运行的具体实施;
(四)编写平台的年度报告、终期验收报告;
(五)制定平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统筹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并积极筹集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意识,熟悉某一领域国内外最新科技发展趋势或者地方产学研合作发展需求,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从事研究的领域在省内外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地方特色,有相对稳定的科研任务和项目经费来源;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服务地方促进成果转化的开拓能力;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有突出贡献和较大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可以延长到65周岁。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的职能和任务:
(一)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科研创新团队培育提供支撑;
(二)为产学研合作搭建服务平台,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三)为学校申报高级别的项目或平台、取得标志性的科研成果;
(四)为学校应用型办学目标打造特色科研亮点。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三条 凡经过学校批准的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应填写《萍乡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建设任务书是拨付建设经费和验收评估的依据。建设任务书经科研处初审同意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建设期间,平台负责人根据任务书的建设内容,积极组织建设,并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终期验收考核。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应根据研究方向对外推介,吸引更多更好的国内外同行参与我校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工作和科研合作,活跃学术交流,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资源与信息共享。建立公开的网站(页),作为成果展示的窗口和学术交流的载体,制作符合自身特色的宣传材料对外推介。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人员在本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采用双署名标注本科研平台名称;申报奖励、申请专利、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学校划拨经费和平台自筹经费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平台负责人要按照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要求,积极申报。学校将在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在科研平台的建设周期内,学校根据各平台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划拨一定的建设启动费,主要用于购置必备办公用品和仪器设备。每年为科研平台划拨5-10万元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学术交流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经费使用,按照学校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考核、评价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与终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每年年初,平台负责人在二级学院指导下,根据平台类别与拥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科研人员人数及平台建设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即当年到帐科研经费、国家级项目申报数及立项数、省部级项目申报数及立项数、代表性成果数、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申报数和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数等目标任务,报科研处审定同意后实施。平台负责人于每年年底对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总体规划进度情况写出年度工作总结,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考核。科研处对平台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定,并按优秀(完成目标任务的150%以上)、良好(完成目标任务的149%-120%)、合格(完成目标任务的119%-100%)、不合格(未完成目标任务)评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终期验收。平台建设期满,提供考核总结报告和科研成果。国家、省部、市厅级平台按主管部门的规定程序和要求验收;校级平台由科研处组织专家验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对材料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科研平台均采用滚动建设的方式,在建设周期内,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平台,在原有运行经费的基础上,追加2-3万元;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平台,将在下一年度扣减运行经费1万元。
第二十六条 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平台,授予“萍乡学院优秀科研平台”称号,并一次性奖励2万元,奖金由负责人根据平台人员的贡献进行内部分配。连续二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平台,更换平台负责人,并取消所依托学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及其他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三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平台,取消平台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 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起实施。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