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建设,规范学 术行为,维护学校的优良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 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 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科研准则、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 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 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 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 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 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
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工作由校学术 委员会牵头负责,校纪委监督检查室、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科学研究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处) 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五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举报;
(二)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举报;
(三)向学校纪委与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实
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第七条 提倡实名举报,严禁恶意举报、诬陷举报。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由上级指定、学校委托和社会组织、个人对我校师生有关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校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转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 15 个工作 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主动受理: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
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
第三章 调查认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受理情况填写《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审批表》,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启动调查。
第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 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 校纪委和校人事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组成员组成实行回避制度,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直接或潜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 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按照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进行。行政调查指调查组协同相关部门(单位)对相关事实 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 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如行政调查 已能充分认定是否存在科研失信,可不再开展学术评议。确 有必要,学术评议由学术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 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 5 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 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 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
第十五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 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 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 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研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
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十九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二十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
告。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
完成调查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
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
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结论形成正式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述的权利。被调查人作出申述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四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处理措施的种类: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研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限 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等 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 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等财政性资金 支持的科研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
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研奖励、科研人才称 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已获得的高层次专 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 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 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提请相关学校暂缓授予学位;
(十一)提请相关学校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二)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三)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项
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二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 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 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七条 校内二级单位或其他机构有组织实施科研失
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学校将撤销其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单位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核减间接费用、取消 5年内申请和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 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三项、第十项相应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 四至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 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 3 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 四至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 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 3 至 5 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第四至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 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 5 年以上。
存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 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三十条 根据本办法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研人才等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学校应在决定生效后及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相应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
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学校应依据
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五章 申诉复核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不服的, 处理机构应当交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由校学术委员会秘 书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 15 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 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于 3 个月内作出复核 结论。复核结论改变原认定结论的,处理机构应当根据复核 结论相应变更处理决定。申请人对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无 异议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由处理机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教育、预防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统筹建立并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健全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 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
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教师有责任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
育和指导,有责任检查、审核所指导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诚信要求。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应当改进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 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 新性的研究成果;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 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统筹建立并完善学术诚信教育制度, 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 内容。各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特别加强对 新入职教工、新入学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用语的含义:
(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
(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
(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
(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 至 5 年”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 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及上级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附件: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审批表